判决书编号:(2022)辽0112民初17820号
被告于丹是沈阳市浑南区的住户。她以前对外招租客户,而原告因没有房屋居住,在2022年10月13日看到了她的招租信息后,就租赁了她的空房进行居住。
被告于丹居住在原告隔壁房间。
由于于丹性格活泼,主动与原告示好,在她的主动要求下,原告与她在10月14日晚发生了性关系(无套),
原告要求戴安全套,但被告强制摘下,之后又在她的主动要求下,又分别在10月15日和17日发生了性关系(无套)。
然而在19日时,原告租客感觉到自己的下体不舒服。
怀疑是房东有传染病,将房东告上法庭。
房东11月检查结果全部是阴性。
法院认为,基于自愿而发生的性行为,虽然在我国当下社会不予以提倡,但是并非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
本案中,原、被告均已成年,完全拥有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和自由,与此同时,
也完全能够预见到因未使用安全套而发生性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存在威胁或胁迫。
另原告正值壮年,从体力上与其年龄相仿的女性相比优势明显,如遇威胁或胁迫的情形,原告可立即中止行为。
而原告自述,其与被告于2022年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7日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连续发生性关系,可知,二人的性行为并不存在威胁与胁迫,系二人自愿行为,遂不存在侵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