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不是你想卖,想买就能卖?多年前流行的《爱情买卖》,也让不少人思考爱情究竟是否能够 “买卖”。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成都开了一家 “脱单便利店”,掀起 “爱情买卖潮”,在这里,爱情不但能买卖,价格还不贵,3 元就能买到爱情。
当代年轻人拒绝父母带简历去人民公园,
转头却花钱把个人信息留在 “脱单便利店”,
这家店,究竟卖的是什么?
便利店生意火爆
一月撮合 5 对情侣
9 月 10 日,走进位于成都富力广场的脱单便利店,记者最先看到的就是占据了一整面墙的 “脱单胶囊”。见到有人进来,工作人员热情介绍道:“蓝色瓶子是男生信息,粉色瓶子是女生信息,花 29.9 元投放服务费就可以将自己的信息存放在胶囊中,花 3 元就可以拆开胶囊获取别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
便利店老板姓施,人称施兄,这位 1996 年出生的男生自称是 “新时代月老”。施兄告诉记者,脱单便利店是今年 8 月 14 日七夕节当天开的,第一个客人是一个女生,路过就进来留下了自己的个人信息,“生意很火爆,现在开店接近一个月,店内已经有 1000 多条信息了,女生信息偏多。平均每天都有近一百个人来这里‘买’信息,周末更是爆满,全都是来找对象的。”
在脱单便利店里,施兄看到了很多有趣的故事。有一对情侣有矛盾闹分手,男方就来便利店留下了自己的信息,放在胶囊里。“他还专门发了朋友圈,大概意思就是反正现在也单身了,就来脱单便利店找对象。” 施兄想起这件事,嘴角止不住笑,“女方看到了这条朋友圈,还冲到我们店里,问她男朋友的胶囊在哪,她要买断。”
施兄告诉记者,有的客人来店里很大方,摆明自己是来找对象的,但有的客人会不好意思。“有时候会出现一对情侣拉着一个单身朋友进来,那个单身的人表现得比较抗拒,但其实能看出来是很想进来的,会欲拒还迎、扭扭捏捏地留下自己的信息。”
施兄笑着说,有一次他还接待了一个寝室 4 个单身的人一起来店里,在店里大家都没有人写信息,都说这个事无聊,只是进来逛一逛,“之后的几天,在不同的时间段,他们四个都分别来店里留下了自己的信息。”
施兄告诉记者,目前通过脱单便利店已经撮合了 5 对情侣,“严格来说其实是 6 对,只是其中一对已经分手了。” 施兄告诉记者,女方是 1994 年的,男方是 2002 年的,可能是年龄差距太大,在一起后发现不合适,“他俩在一起的时候还说要给我送锦旗呢!后来他们分手了,那个女孩子现在还会经常来店里挑选有没有合适的男生。”
有 “单身狗” 专注找对象
有人考察该行业是否有 “钱途”
记者注意到,店内总共有三面胶囊墙,分别为 00 后、90 后、80 后的胶囊信息。在胶囊外部写着工作地点、出生日期、理想型等简单的信息,根据这些信息可以选择合适的胶囊,购买后便可以看到内部的详细信息。
▲脱单胶囊里的小纸条
记者花费 15 元,在 90 后的墙上购买了 5 个蓝色胶囊。打开胶囊,里面有一张脱单小纸条,纸条上有个人情况、自我简介、择偶标准等信息。记者通过对方留下的微信号,加上了这几名男生的微信。
不愿透露姓名的赵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是看完电影下楼时发现了这家店,“进去的时候没有害羞,我脸皮厚,为了脱单不丢人,没女朋友才丢人。” 赵先生今年 25 岁,用他的话说,自己是一名 “老单身狗”,从事产品研发工作的他平时在生活、工作中很少接触女生。以前他也相过亲,但他认为脱单便利店的形式更适合年轻人,“接触的人更多,也更能匹配到符合条件的女生,效率更高。”
通过脱单便利店他已经加了 9 个女生的微信,“和 3 个女生见了面,和其中一个女生比较聊得来,目前还在相互了解。” 赵先生笑着说,“就算不是谈恋爱,交到新朋友也是值得开心的事。”
范田(化名)则告诉记者,自己并没有去脱单便利店,是朋友帮忙放的。“一个朋友去了,非要给我放一个,就是玩一下。”
申林(化名)则表示,自己去脱单便利店主要是好奇这一创意,想看看店铺是如何经营运作的。“一开始觉得这个创意不错,我就想看看他是怎么盈利的,了解一下有没有‘钱途’,在店里顺便留下了自己的信息。” 申林告诉记者,目前除了记者以外还没有其他人通过胶囊加他好友,“可能是写得比较普通,没什么亮点,还是要看缘分。”
有人担忧涉及贩卖信息问题
律师说法
对于 “爱情胶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人认为有趣、好玩,也有人表达了担忧:脱单胶囊交换个人信息,算违法吗?这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或是涉及到贩卖信息的问题?
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表示,对于侵犯隐私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比如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本新闻中所描述的脱单胶囊系其本人自愿交纳 30 元给店主供其信息投放,应为其自愿许可。”
对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徐斌表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即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该店经营者将他人同意披露的‘脱单’个人信息,以收取 3 元费用的形式提供给他人,应该属于类似婚介公司所收取的中介费用。”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宋宏宇律师表示,根据现在掌握的信息和情形,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信息处理目的主要是相亲,且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参与者个人信息是自愿填写且信息使用目的、方式、范围较明确,可以视为权利人明确同意处理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处理个人信息行为,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宋宏宇提醒说,如果没有按照明示的方式处理信息或者处理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处理信息,则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来源:成都商报 微信号:cdsb86612222